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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快递员、网约车司机、平台主播等新兴的网络用工多了起来,“打卡”、“坐班”已不再是唯一的上班模式,“网约”、“派单”等正成为当下潮流。然而,由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代理关系、加盟关系混杂其中,新用工形态下的劳动者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90后”女孩当上网络主播走红,却与经纪公司闹翻,并将后者告上法院。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名女主播要求确认与经纪公司劳动关系一案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因不存在劳动关系,“网红”主播的所有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与这名“90后”主播有着类似命运的,还有一大批活跃在平台型快递公司岗位上的“快递员”,他们未与平台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因公受伤后,不能获得公司赔偿。 “互联网+传统行业”不仅带来了经济形态的变革,也给传统用工关系增添了新的概念内涵。但对劳动者来说,原本传统行业赋予他们的权益,却在加上互联网的翅膀后,变成了泡沫。 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现代社会用工形态已悄然发生变化。网约工作成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他们和网络平台到底是什么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他们的权益又如何保障? 首先,司法要给新型用工形态“松绑”,避免采用“一刀切”的泛劳动关系。在共享经济这样的新型用工关系中,有些是标准劳动关系,有些则是互联网经济催生的新业态下非传统用工关系。既不能过度地套用标准的“劳动关系”,也不能轻易地确认劳动关系。 此前,典型的共享模式优步出现问题后,美国、瑞士等国家都有相关裁定,认为司机是公司的雇员,公司就要为司机购买社保。但在国内的实际案例中,很多共享经济平台与平台上注册的服务提供者,有可能只是“居间关系”、承揽服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 其次,平台公司要多点“人情味”。目前,“互联网+”服务领域的公司,大多仅与管理经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却不与全职的一线劳动者签订合同,显然有些不近人情。 如果网络运营平台能在相关立法、行业性规定尚未出台之际,对出现意外、遇到生活困难的劳动者提供一些道义上的援助,相信能提高他们的创新性与自律性,增强归属感。 最后,保障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共享经济的最大贡献就是实现了大规模的灵活就业,推动了大众创业。管理部门不应该卡在劳动关系归属上进退失据,而是应该做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在制度方面创造与其匹配的条件,有效地“舒筋活血”,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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